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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气象局

来源:若羌县气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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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若羌县气象路39号

联系电话: 0996- 7102516

互联网址: http://qxj.www.icocou.com/

微信号: rqxqxj51777

微博: 若羌县气象局

领导班子成员

李志伟 局长、党支部书记

任 伟 副局长

王爱华 气象台台长、纪检员

办公室主任: 段选周

联系电话: 0996- 7010256

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管理、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6、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7、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

一、大气环境影响评估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4条第2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估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估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批的气象资料。”

2、办理条件: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估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估。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大气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的申请报告;大气环境影响评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其对气象条件的要求材料;提供审批鉴证气象资料及其来源的证明或自行监测的气象资料的标准化情况说明。

4、收费标准及依据:若新费《2006》95号

5、办理时限:15天

6、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县气象局 7102516

7、监督(投诉)渠道:巴州气象局法规科 2161937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办理依据:(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33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第39条“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13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34条“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第23条:“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升空气球的单位和个人, 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技术资格认定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2、办理条件:单位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个人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球灌充施放人员考核合格证》。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球灌充施放人员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施放时的天气条件》及《拟施放地的环境条件》

4、收费标准及依据:若新费《2006》95号

5、办理时限:3天

6、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县气象局 7102516

7、监督(投诉)渠道:巴州气象局法规科 2161937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17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8条:“依法应当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交付使用”;(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17条:“ 建(构)筑物,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网络,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2、办理条件:施工图设计审核项目,防雷装置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并经巴州防雷中心进行技术评价。竣工验收项目,其防雷工程已经若羌县防雷中心进行竣工检测合格。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若羌县防雷中心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若羌县防雷中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4、收费标准及依据:若新费《2008》95号

5、办理时限:20天

6、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县气象局 7102516

7、监督(投诉)渠道:巴州气象局法规科 2161937

四、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要求提供气象资料时,应当凭有效证件,并提交包括所索取气象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2、收费标准及依据:若新费《2008》95号

3、办理时限:7天

4、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县气象局 7102516

5、监督(投诉)渠道:巴州气象局法规科 216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