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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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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
    1、公民出生登记、死亡注销;
    2、户口登记项目(民族、出生日期除外)变更、更正;
    3、分户或并户;
    4、市内户口迁移(投靠直系亲属或分房、购房、换房等);
    5、公民入伍、出国(境)、逮捕、劳改、劳教、失踪等办理注销户口;
    6、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回原籍办理落户手续;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或高校学生毕业分配落户;
    9、录用公务员、招工、工作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0、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包括办理《暂住人口租赁户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户籍内勤应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当面交给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对下列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公安局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受理,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申报人与户籍内勤当场签字,公安派出所所长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并安排户籍民警在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
    1、公民变更民族或更正出生日期;
    2、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户口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需要上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户籍内勤在受理时,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由外勤民警当场答复申请人,并将《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当面交给申请人。
    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公安派出所;对需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应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迅速上报。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五日内,由户籍外勤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耐心给群众解释清楚,不得态度生硬,语言简单粗鲁。
    公民申请上述户口一律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

 

受理单位:若羌县公安局
地址:若羌县胜利路
联系电话:7102871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
    1、公民出生登记、死亡注销;
    2、户口登记项目(民族、出生日期除外)变更、更正;
    3、分户或并户;
    4、市内户口迁移(投靠直系亲属或分房、购房、换房等);
    5、公民入伍、出国(境)、逮捕、劳改、劳教、失踪等办理注销户口;
    6、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回原籍办理落户手续;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或高校学生毕业分配落户;
    9、录用公务员、招工、工作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0、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包括办理《暂住人口租赁户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户籍内勤应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当面交给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对下列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公安局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受理,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申报人与户籍内勤当场签字,公安派出所所长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并安排户籍民警在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
    1、公民变更民族或更正出生日期;
    2、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户口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需要上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户籍内勤在受理时,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由外勤民警当场答复申请人,并将《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当面交给申请人。
    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公安派出所;对需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应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迅速上报。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五日内,由户籍外勤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耐心给群众解释清楚,不得态度生硬,语言简单粗鲁。
    公民申请上述户口一律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

 

户口整顿有那些内容?
  户口整顿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核准户籍人口的户数、人数及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口登记地址等项目,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二是摸请人户分离人口的底数,并动员其将户口迁到常住地。特别是整片拆迁的,原户口登记地既没有居住条件也没有地址的人户分离人员,必须将户口迁到常住地,以保证制作“二代证”所采集的信息与公民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人户分离人口应将户口迁至常住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是依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二是依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为确保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和公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每个公民应当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主动将户口迁至常住地。

居民不愿迁移户口怎么办?
  经动员不迁移户口的,特别是因城市改造原户口登记地街巷、胡同已消失,居民已没有住房的,公安机关将向其发放《户口迁移通知单》。对仍不迁移的,将暂缓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停止办理相关户口事项。

如何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
  群众要求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可持相关证明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如: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兵役状况等项目的变更更正、可持毕业证、结婚或离婚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等证件、证明到派出所办理。